動真格了!限塑令又雙叒升級,最高罰款10萬元!
2023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商務領域經營者使用、報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開始實施。2020年11月30日發布的《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該《管理辦法》的發布,用以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和生活方式,減少傳統塑料的使用,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強塑料制品綠色替代供給、培育綠色消費理念。
《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哪些方面的規范和管理辦法呢?
01 主要內容
該《管理辦法》總共5個章節、30條內容,明晰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及具體管理要求等:
1.總則。涵蓋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整體要求、部門分工、協會職責等;
2.商務領域經營者規范。主要包括商品零售、電子商務、餐飲、住宿、展覽等商務領域經營者有關義務,明確報告主體報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要求、規范、時限等內容;
3.監督管理。對執行國家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要求及使用、回收報告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等作出規定;
4.法律責任。針對違反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及使用、回收報告規定的行為,明確相應法律責任;
5.附則。包括實施細則、解釋權限、實施時間等。
02 具體要求
《管理辦法》明確,商品零售、電子商務、餐飲、住宿、展覽等五類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商務領域市場主體應在經營場所或網站醒目位置張貼、擺放或設置國家禁限使用規定的標語或鏈接標識。同時,鼓勵引導消費者使用替代產品,減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
1.商品零售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有償提供塑料購物袋,并通過設置替代產品售賣裝置,提供購物筐、購物車租賃等方式減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2.電子商務經營者,要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推廣電商快件原裝直發。
3.電子商務平臺,應制定鼓勵平臺內經營者減少快遞包裝和外賣環節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臺規則。
4.餐飲經營者,提供打包或外賣服務時,應合理選用替代產品或合規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5.住宿經營者,按國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使用有關規定,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
6.展館經營者,應通過展覽活動主辦單位告知參展單位等國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使用相關規定。
03 如何規范
《管理辦法》落實《固廢法》有關要求,規定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外賣企業,每半年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塑料購物袋、快遞塑料包裝、一次性塑料餐具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對商務領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行為和報告行為的規范要求有所區別。比如,使用行為規范的是商品零售、電子商務、餐飲、住宿、展覽等五類主體;報告行為規范的是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外賣企業等三類主體。再如,使用行為規范的是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報告行為規范的則是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不區分是否可降解。
04 處罰措施
《管理辦法》第四章“法律責任”中有兩條處罰措施:
第二十五條 商務領域經營者未遵守國家禁限使用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條規定,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含外賣平臺)企業、外賣企業未按照本辦法報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不但要遵守,還要報告;真實報告了情況,如果屬于不遵守從第二十五條罰款1-10萬;弄虛作假報告了情況,從第二十六條罰款1-10萬。
《管理辦法》提出,各報告主體報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況時,口徑必須前后保持一致。同時,《管理辦法》鼓勵各報告主體積極主動報告替代產品使用、回收情況。
文章來源:四川省包裝裝潢印刷工業協會